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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计委: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不得挪用截留补助经费

发布时间:2026-08-24 09:32:24 人气:

  8月30日电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,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》,《通知》强调,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%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,余额经考核后发放,不得挪用、截留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要加快制订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,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,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。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。

  《通知》提出,要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,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。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、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,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%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,余额经考核后发放,不得挪用、截留。

  《通知》强调,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,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、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(助理)医师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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